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会费缴纳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民发〔2017〕1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标准主要根据会员预期效益、在协会中的责任不同,确定不同的标准。
(一)一般单位会费标准为4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6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8000元/年;
(四)会长、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10000元/年。
第三条 会费每年应以评估机构为单位,以转账方式于4月底前统一交纳。
第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拒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与机构资信等级评定资格。
第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终止土地评估资格时应缴清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协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21层北侧 邮编:050051 EMAIL:asx1688@163.COM 电话:(0311)67906522、6790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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